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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富润祥典当有限公司、杨清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8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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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388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新疆富润祥典当有限公司、杨清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新疆富润祥典当有限公司;杨清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8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富润祥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平川路1168号B4-303室。    法定代表人:桑富国,新疆富润祥典当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玉玲,女,1994年5月6日出生,汉族,系新疆富润祥典当有限公司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杨清平,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富润祥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清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4民初4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10259.2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410259.2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富润祥典当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38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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