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央平、周百虎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82民初8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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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民初8618号案件名称
胡央平、周百虎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胡央平;周百虎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8618号 原告:胡央平,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澈,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百虎,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原告胡央平诉被告周百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央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何旭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岑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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