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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央平、周百虎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82民初8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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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民初8618号
  • 案件名称

    胡央平、周百虎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慈溪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胡央平;周百虎
  • 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8618号 原告:胡央平,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澈,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百虎,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原告胡央平诉被告周百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央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何旭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岑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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