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宋金玲、贾峰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61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610号
  • 案件名称

    宋金玲、贾峰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宋金玲;贾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610号申请执行人:宋金玲,女,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贾峰,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宋金玲与被执行人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辽0283民初59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70000元,执行费950元(未付)。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2021年6月22日,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1年9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文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靖翊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