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金玲、贾峰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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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610号案件名称
宋金玲、贾峰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宋金玲;贾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610号申请执行人:宋金玲,女,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贾峰,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宋金玲与被执行人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辽0283民初59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70000元,执行费950元(未付)。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2021年6月22日,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1年9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文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靖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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