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连海、李兰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2执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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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执869号案件名称
辛连海、李兰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辛连海;李兰仿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2执869号申请执行人:辛连海,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被执行人:李兰仿,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连海与被执行人李兰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辛连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602执8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明*审 判 员 齐国峰人民陪审员 胡 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倩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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