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冬平、罗小兰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保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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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保448号案件名称
邓冬平、罗小兰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邓冬平;罗小兰;熊建;黄国华;江西鹏华科技有限公司;邓志鹏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448号申请人:邓冬平,男,198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担保人:邓志鹏,男,1998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申请人:罗小兰,女,1969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申请人:熊建,男,198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申请人:黄国华,男,1973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被申请人:江西鹏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十楼104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5TN18X4。法定代表人:黄国华,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申请人邓冬平与被申请人罗小兰、熊建、黄国华、江西鹏华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邓冬平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罗小兰、熊建、黄国华、江西鹏华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邓志鹏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长堎镇兴华路的房产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财保80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冬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邓志鹏名下坐落于长堎镇兴华路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罗小兰、熊建、黄国华、江西鹏华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屈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汪振华书 记 员 李紫薇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448号申请人:邓冬平,男,198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担保人:邓志鹏,男,1998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申请人:罗小兰,女,1969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申请人:熊建,男,198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申请人:黄国华,男,1973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被申请人:江西鹏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十楼104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5TN18X4。法定代表人:黄国华,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申请人邓冬平与被申请人罗小兰、熊建、黄国华、江西鹏华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邓冬平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罗小兰、熊建、黄国华、江西鹏华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邓志鹏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长堎镇兴华路的房产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财保80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冬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邓志鹏名下坐落于长堎镇兴华路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罗小兰、熊建、黄国华、江西鹏华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屈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汪振华书 记 员 李紫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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