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惠芬、江苏巴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执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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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执235号案件名称
吴惠芬、江苏巴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吴惠芬;江苏巴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执235号申请执行人:吴惠芬,女,197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被执行人:江苏巴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法定代表人:崔锡林。本院受理的吴惠芬与江苏巴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泰州市高港区,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吴惠芬与江苏巴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0)沪贸仲裁字第1213号]由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明霞审判员 赵 旭审判员 万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刁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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