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三美优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好时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3民初424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初4243号
  • 案件名称

    三美优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好时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三美优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好时年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3民初4243号 原告:三美优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16185119R,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北城开发区尚贤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缪亚儒,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好时年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30886D,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文华社区春风路1001号锦星别墅9栋201。 法定代表人:刘梅,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三美优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美公司)为与被告深圳市好时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时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塑料制品货款41490.5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贝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好时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在深圳市的合法经销商,由被告销售原告的塑料产品。后双方经结算,截至2018年4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1490.55元,并由被告在对账单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支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好时年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三美优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货款41490.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元(缓交),减半收取418.5元,由被告深圳市好时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贝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汪罗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