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根、孙志勇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2民特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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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2民特177号案件名称
张德根、孙志勇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章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德根;孙志勇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2民特177号申请人:张德根,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住湖南省宜章县。申请人:孙志勇,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住湖南省宜章县。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德根与孙志勇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在莽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召集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孙志勇自愿返还申请人张德根借款30000元;此款申请人孙志勇于2021年9月起每月30日前返还申请人张德根借款2000元,直至借款30000元全部还清;二、如申请人孙志勇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张德根可就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申请人张德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协议系申请人张德根与申请人孙志勇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且公平、合理,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五、本协议内容申请人张德根与申请人孙志勇双方阅读并理解无误,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法律后果;六、本协议申请人张德根与申请人孙志勇双方在一个月内共同向宜章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申请人张德根与申请人孙志勇各一份,莽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份,宜章县人民法院一份,协议自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德根与孙志勇于2021年9月16日经莽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王才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林 媛书 记 员 黄晓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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