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贾华忠、王志福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4执87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84执878号
  • 案件名称

    贾华忠、王志福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崇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贾华忠;王志福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4执878号申请执行人:贾华忠,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王志福,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华忠与被执行人王志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也未申报财产。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具体地址不详,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到期债权和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在登记机关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志福名下位于崇州市房屋,因属农村宅基地性质,暂不宜进行资产处置;执行中查明,案外人四川大西南正华建设有限公司尚欠被执行人王志福工程尾款,被执行人王志福享有向案外人四川大西南正华建设有限公司收取工程尾款的未到期债权,本院已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予以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川0184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62913元,经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的上述债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2344元被执行人未缴纳。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倪望博审 判 员 毛德云审 判 员 陈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海栖书 记 员 施佳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