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可浪、邓春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3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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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3663号案件名称
易可浪、邓春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易可浪;邓春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3663号申请执行人易可浪。被执行人邓春林。申请执行人易可浪与被执行人邓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8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春林银行存款7563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计算在内)。本裁定立即执行。(此业无正文)审判员 吴新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包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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