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隆萍、武汉市鲁班金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5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青0103民初4511号案件名称
赵隆萍、武汉市鲁班金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赵隆萍;武汉市鲁班金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511号原告:赵隆萍,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湟中县。 被告:武汉市鲁班金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4KNT3U1U,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解放大道2159号航天星都汉口东部购物公园Cl栋1单元14层16室。 法定代表人:余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赵隆萍与被告武汉市鲁班金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赵隆萍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市鲁班金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隆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隆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隆萍负担。 审判员 蒙自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邹燕书记员 俞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美香、郁仲兴等与陈乾新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终7994号 下一篇 文超、顾向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19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