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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清菊、李丽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7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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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7220号
  • 案件名称

    付清菊、李丽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付清菊;李丽;周文明
  • 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7220号原告:付清菊,女,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李丽,女,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被告:周文明,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清菊诉被告李丽、周文明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卿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罗翠玲书 记 员  杨婷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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