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清菊、李丽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7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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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7220号案件名称
付清菊、李丽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付清菊;李丽;周文明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7220号原告:付清菊,女,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李丽,女,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被告:周文明,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清菊诉被告李丽、周文明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卿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罗翠玲书 记 员 杨婷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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