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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亮、郭旭东等张安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2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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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202民初2891号
  • 案件名称

    赵亮、郭旭东等张安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赵亮;郭旭东;张安望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2891号原告:赵亮,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德玉,宁夏观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旭东,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告:张安望,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固原市隆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家富,宁夏宁聚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亮与被告张安望、郭旭东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赵亮于2021年9月10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亮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4元,减半收取2757元,由原告赵亮负担。        审判员    李海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屈晓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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