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亮、郭旭东等张安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2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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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02民初2891号案件名称
赵亮、郭旭东等张安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赵亮;郭旭东;张安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2891号原告:赵亮,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德玉,宁夏观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旭东,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告:张安望,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固原市隆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家富,宁夏宁聚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亮与被告张安望、郭旭东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赵亮于2021年9月10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亮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4元,减半收取2757元,由原告赵亮负担。 审判员 李海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屈晓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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