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忠成、王德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611执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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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611执667号案件名称
安忠成、王德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烟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安忠成;王德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611执667号申请执行人:安忠成,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王德刚,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忠成与被执行人王德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已签收,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及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但其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6日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德刚名下的房产。本院于2021年8月6日询问了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缴纳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情况本院于2021年9月7日通过电话约谈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再次询问申请执行人有无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有本金853128.00元及利息等未受偿。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雪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范 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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