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希彬、吴树发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鲁14民辖终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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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民辖终190号案件名称
韩希彬、吴树发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韩希彬;吴树发;山西凌越丰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民辖终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希彬,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树发,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传峰,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山西凌越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花园屯乡前井村南。法定代表人:王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希彬因与被上诉人吴树发、原审被告山西凌越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8民初7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韩希彬上诉称,本案争议的通风工程安装合同,是以建设工程为基础。被上诉人基于通风工程安装合同起诉,请求给付工程款,该争议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实际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施工内容均是建筑施工合同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安装,被上诉人在施工过程中以自己的劳动力、设备、管理等独立完成分包工程。合同约定结算的是工程款,并非劳务合同中的劳务费,合同中也没有约定任何用工数量、人工费用等任何劳务合同要素。被上诉人提供的计算过程是对工程量的计算,而不是对劳务费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吴树发一审起诉主张,其承包分别位于山西大同市及怀仁市两地的空调通风系统的安装工程,并签订《安全事故协议书》及《劳务分包合同》,被上诉人依据合同请求判令支付价款,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分别位于山西大同市及怀仁市,所涉纠纷应分别由两地法院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普通共同诉讼的受诉法院在决定合并审理前要考量对各独立之诉是否享有管辖权,本案不属于可进行诉的客体合并的情形,不宜合并审理,当事人应分别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8民初755号民事裁定;二、驳回吴树发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83元,退还吴树发2383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文杰审 判 员 韩金明审 判 员 叶楠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刘彩霞书 记 员 张冬月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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