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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妹与徐碧春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33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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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33988号
  • 案件名称

    高三妹与徐碧春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高三妹;徐碧春;上海龙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33988号原告:高三妹,女,196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和华,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剑奇,男。被告:徐碧春,男,1967年4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人:上海龙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宏海公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徐刚。以上被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玉霞,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被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三妹诉被告徐碧春、上海龙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高三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三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三妹负担。审判员 粟 媛书记员 钱如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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