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军、郑立民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291财保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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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91财保10号案件名称
董军、郑立民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董军;郑立民;赵保忠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91财保10号申请人:董军,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被申请人:郑立民,男,199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南县。被申请人:赵保忠,男,1971年12月10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申请人董军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保忠所有的无牌照小型挖掘机进行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保忠所有的无牌照小型挖掘机一辆,查封期限二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董军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春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晓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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