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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军、郑立民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291财保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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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91财保10号
  • 案件名称

    董军、郑立民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董军;郑立民;赵保忠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91财保10号申请人:董军,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被申请人:郑立民,男,199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南县。被申请人:赵保忠,男,1971年12月10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申请人董军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保忠所有的无牌照小型挖掘机进行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保忠所有的无牌照小型挖掘机一辆,查封期限二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董军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春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晓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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