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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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61号案件名称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61号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程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虎,系公司资产清收部职员。 被保全人:马文军,男,回族,1986年5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马万付,男,回族,1986年8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马建飞,男,回族,1985年9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马文军、马万付、马建飞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01,979.6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18)新2324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马文军、马万付、马建飞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马万付名下有不动产。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101,979.60元内进行冻结、不动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马万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01,979.6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马万付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凉州户支行尾号1712账户(实际冻结11,198.83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口支行尾号4921账户(实际冻结4,254.08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凉州户支行尾号3372账户(实际冻结72.72元)银行存款101,979.6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马万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昌吉市北京南路支行尾号8309账户(实际冻结9.54元)银行存款101,979.6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马万付在中国建设银行玛纳斯支行尾号3031账户(实际冻结10.00元)、中国建设银行玛纳斯支行尾号7430账户(实际冻结5.95元)银行存款101,979.6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马万付在工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8268账户(实际冻结7,552.15元)银行存款101,979.6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马万付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b141账户(实际冻结468.52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138d账户(实际冻结0.20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尾号0fc2账户(实际冻结1,465.16元)存款101,979.6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马万付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尾号6632账户(实际冻结9.00元)存款101,979.6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八、查封被保全人马万付名下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九、冻结被保全人马建飞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文化路支行尾号6259账户(实际冻结0.27元)银行存款101,979.6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冻结被保全人马建飞在中国建设银行玛纳斯支行尾号4968账户(实际冻结848.12元)银行存款101,979.6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一、冻结被保全人马建飞在工行新疆昌吉玛纳斯支行尾号4470账户(实际冻结0.72元)银行存款101,979.6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二、冻结被保全人马建飞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ea08账户(实际冻结0.13元)存款101,979.6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三、冻结被保全人马建飞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尾号0318账户(实际冻结0.05元)存款101,979.6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四、冻结被保全人马文军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实际冻结0元)存款101,979.60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五、冻结被保全人马文军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尾号0288账户(实际冻结1.25元)、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尾号5938账户(实际冻结0.28元)存款101,979.6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新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包梦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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