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吴海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鲁0704执2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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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04执2394号案件名称
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吴海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潍坊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海生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04执2394号申请执行人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王桂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海生。申请执行人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海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的(2020)鲁0704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内容:一、被告吴海生、王引兄向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74125.23元及迟延利息52237.5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吴海生、王引兄赔偿原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损失1622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729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463元,共计8192元,由吴海生、王引兄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尽快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8.7日、2021.9.23日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进行了查询,并于线下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20)鲁0704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本院将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殷庆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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