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荣兵与季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79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7924号案件名称
施荣兵与季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施荣兵;季亚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7924号原告:施荣兵,男,1975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侯,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亚平,男,1966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施荣兵诉被告季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荣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黄朝晖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柳新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事裁定书(2021)渝02刑更785号 下一篇 王丽、卫鹏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221执4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