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义兵、曹迁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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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193号案件名称
冯义兵、曹迁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冯义兵;曹迁;宜宾春来早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193号申请执行人:冯义兵,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被执行人:曹迁,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宜宾春来早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安。法定代表人:曾真。被执行人暨被执行人宜宾春来早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真,女,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504198204212128,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杨路3号碧峰园32幢2单元2号。冯义兵与曹迁、曾真、宜宾春来早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林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迁、曾真、宜宾春来早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1392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执行中,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执21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玲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紫 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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