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万象美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庆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8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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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8961号案件名称
大连万象美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庆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大连万象美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庆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8961号原告:大连万象美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B2区2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6658491998。法定代表人:胥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凌,女,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同,女,该公司职员,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庆宇,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原告大连万象美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庆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万象美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诚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周中山书 记 员 赵家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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