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冰茜、华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62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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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6247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冰茜、华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黄冰茜;华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6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冰茜,女,1988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华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西路8号B区二层212室。法定代表人:胥文。本院在执行黄冰茜与华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203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债权未能全部实现。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权普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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