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玲、刘仁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1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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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1097号案件名称
张春玲、刘仁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春玲;刘仁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1097号公诉机关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张春玲,女,汉族,1976年2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刘仁明,男,汉族,1983年6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关于张春玲、刘仁明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做出的(2020)冀06刑终802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春玲、刘仁明赔偿33092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春玲、刘仁明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2、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全部银行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等单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春玲、刘仁明限制其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5、本院依法委托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张春玲、刘仁明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走访。其邻居反映:被执行人不在此居住。6、本案标的款3309200元,执行到位66522.77元。综上所述,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健健审判员 贾 旭审判员 梁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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