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003执1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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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执1174号案件名称
杨明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明杰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21)湘1003执1174号杨明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1003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杨明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明杰因诈骗罪缴纳罚金5000元、诈骗所得6140元共计11140元。现被执行人杨明杰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的(2020)湘1003刑初172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杨明杰罚金5000元、诈骗所得6140元共计11140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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