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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003执1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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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执1174号
  • 案件名称

    杨明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杨明杰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21)湘1003执1174号杨明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1003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杨明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明杰因诈骗罪缴纳罚金5000元、诈骗所得6140元共计11140元。现被执行人杨明杰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的(2020)湘1003刑初172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杨明杰罚金5000元、诈骗所得6140元共计11140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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