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洪云、李燕芳合同纠纷(9131)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2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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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2132号案件名称
褚洪云、李燕芳合同纠纷(9131)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褚洪云;李燕芳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2132号 原告:李燕芳,女,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川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璐,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兵,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洪云,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尚辉,男,陕西中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陕西省汉中市XX乡县。第三人:陕西联合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房。法定代表人:姬小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李燕芳诉被告褚洪云、第三人陕西联合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燕芳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燕芳承担。 审 判 员 王 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曹 鑫书 记 员 徐振熙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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