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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洪云、李燕芳合同纠纷(9131)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2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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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2132号
  • 案件名称

    褚洪云、李燕芳合同纠纷(9131)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褚洪云;李燕芳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2132号  原告:李燕芳,女,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川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璐,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兵,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洪云,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尚辉,男,陕西中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陕西省汉中市XX乡县。第三人:陕西联合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房。法定代表人:姬小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李燕芳诉被告褚洪云、第三人陕西联合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燕芳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燕芳承担。  审  判  员     王  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曹  鑫书  记  员     徐振熙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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