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新、李霖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1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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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1076号案件名称
王立新、李霖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王立新;李霖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新,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站前凤铁新村南区。被执行人:李霖,男,1969年9月03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凤城市城建局村镇办职员。本院在执行王立新诉李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9)辽0682民初2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已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李霖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本院网络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车辆、证券,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理财产品、财产保险,房产等,被执行人李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时恢复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霖送达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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