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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新、李霖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1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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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1076号
  • 案件名称

    王立新、李霖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王立新;李霖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新,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站前凤铁新村南区。被执行人:李霖,男,1969年9月03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凤城市城建局村镇办职员。本院在执行王立新诉李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9)辽0682民初2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已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李霖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本院网络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车辆、证券,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理财产品、财产保险,房产等,被执行人李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时恢复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霖送达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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