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盛(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张克学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682执367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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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682执3676号之二案件名称
卓盛(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张克学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如皋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卓盛(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张克学;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682执36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卓盛(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法定代表人:梁超。被执行人张克学,男,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沈卫东。申请执行人卓盛(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克学、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71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张克学给付卓盛(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09806.14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履行。如果张克学不能按期足额履行,张克学需另行承担违约金29925元,且自逾期之日起,卓盛(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就张克学到期未履行的部分及违约金29925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卓盛(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受理后,由郝文科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109806.14元,违约金29925元,执行费1996元(未预缴)。执行中,2021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卓盛(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682民初7160号民事调解书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海涛审判员 张 鑫审判员 沈飞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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