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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婉飞、牟菊珠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3民初4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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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初4395号
  • 案件名称

    王婉飞、牟菊珠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婉飞;牟菊珠;姜金朝;冯佳红;李淑萍
  • 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3民初4395号 原告:王婉飞,女,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03196512122560,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牟菊珠,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22197108012961,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姜金朝,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22197007112576,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冯佳红,女,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1082198609024263,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李淑萍,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24198301013285,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王婉飞、牟菊珠与被告姜金朝、冯佳红、李淑萍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婉飞、牟菊珠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鲍罗亭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昇 代书记员张冰心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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