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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小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1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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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1254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小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溆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小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125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兴隆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6HAPOT。法定代表人:向敦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涛,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张小平,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务农,住湖南省溆浦县。申请执行人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1224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保险及车辆登记信息,向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本院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仅有少量余额的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小平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应受偿借款本金59,000元,利息70,891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7,214元,全部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应缴纳案件受理费1,357元、执行费1,7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世庚审 判 员 刘继刚审 判 员 奉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邓 氚书 记 员 韩明珠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湘1224执1254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2021)湘1224执1254号执行裁定书一份受送达人湖南溆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地点本院法官接待室(612)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吴世庚送达人:邓氚、江澎注:①送达民事诉讼文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者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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