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德官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2民督61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民督615号
  • 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德官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德官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2民督615号 申请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河阳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147999461D。 法定代表人:郭丽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嘉诚,男,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孙德官,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申请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德官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于2021年7月26日发出(2021)浙1082民督61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孙德官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孙德官,应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浙1082民督61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28元,由申请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建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崔静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