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吴静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72执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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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2执228号案件名称
刘洋、吴静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洋;吴静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72执228号申请执行人:刘洋,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辽宁若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静,女,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洋与被执行人吴静船舶物料与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吴静向刘洋支付了2万元之后,暂时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吴静向本院提供了一份由其父亲吴明高签字的担保书,载明吴明高以其自有房产为吴静提供财产担保,承诺如吴静于2021年10月30日之前未付清欠款,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担保房产。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对该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7月27日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律后果。审判长 贺永华审判员 贺 岩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钟 玫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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