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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百斯特岩棉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1执1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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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021执1139号
  • 案件名称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百斯特岩棉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百斯特岩棉科技有限公司;方文敏;洪瑰丽;章瑾;刘建华;王克;程长荣;胡友利;方丽兰;张春生;凌红娟;周涛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1执113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歙县徽城镇黄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5830178661。法定代表人:吕彦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臣胜,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黄山百斯特岩棉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歙县徽城镇南源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MA2RMU2XXT。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被执行人:方文敏,男,汉族,1962年10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洪瑰丽,女,汉族,1964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章瑾,女,汉族,1986年8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执行人:刘建华,男,汉族,1980年3月10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执行人:王**,男,汉族,1963年3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程长荣,女,汉族,1964年6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胡友利,男,汉族,1962年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方丽兰,女,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张春生,男,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凌红娟,女,汉族,1970年10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周涛,男,汉族,1984年10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百斯特岩棉科技有限公司、方文敏、洪瑰丽、刘建华、章瑾、王**、程长荣、胡友利、方丽兰、张春生、凌红娟、周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1021执11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 侠审 判 员  洪声润审 判 员  叶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朱富民书 记 员  方 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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