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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陈易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7执4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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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执4494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陈易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陈易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7执449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陈易,男,汉族,1995年4月10日出生,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陈易罚金和退赔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 (2018)渝0117刑初50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陈易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被告人陈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文顺洪经济损失10000元。该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陈易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缴纳罚金和退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举证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执行过程中,本院采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查控等措施对被执行人陈易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财付通、余额宝、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有存款3348.17元,本次执行到位为3348.17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1651.83元。被执行人有位于合川区(权证号:204房地证2015字第193XX号)房屋一套,已采取查封措施,但该房屋涉及抵押登记,且本案标的较小,本院暂不处置。同期,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收入和生活居住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同时,被执行人陈易处于服刑期间。结案前,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有存款3348.17元,本次执行到位为3348.17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1651.83元。被执行人位于合川区房屋,已采取查封措施。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线下查控和实地调查等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收入和生活居住情况等进行查控,并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穷尽执行措施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小冬  审  判  员  秦  艳  审  判  员  陈道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航 书  记  员  陈  卓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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