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贺中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402民初573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573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贺中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贺中玉
  • 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402民初573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709677510Y。负责人:彭念,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娇,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必云,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贺中玉,女,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与被告贺中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娇、被告贺中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被告清偿的借款本息¥68218.56元。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担保保险费¥31161.26元。三、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36.94元(以前述两项合计诉请金额¥99379.8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倍利率为标准,暂从2021年1月22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20日),并从2021年5月21日起,以¥99379.8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倍利率计算违约金,直至被告付清本息为止。四、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592.51元。五、本案诉讼费用、保全保险费用、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11月28日,被告请原告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在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后,原告向被告出具了《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后被告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安顺分行)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农行安顺分行借给被告¥90000元,后因被告未按时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导致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农行安顺分行于2021年1月22日行使债权人权利,直接从原告账户划扣了被告尚欠农行安顺分行的借款本息共计¥68218.56元。在此期间,被告也未按约定支付尚欠原告的保险费。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支付代偿借款本息及保险费,但至今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出如前诉讼请求。被告贺中玉辩称:我现在没有工作,希望能偿还原告本金,分两年还清,每个月偿还2000元。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原告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复印件及《保险单》复印件、《关于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管辖法院的特别约定》复印件、《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复印件及借款凭证复印件、还款明细表、《代偿债务通知书》原件、《代偿债务确认书》原件、《法律服务合同(委托代理、专项法律服务)》复印件、诉讼代理费发票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原告提供的特别约定、还款计划表,因该组证据均没有被告签字确认,原告亦不能证明出具保险单时实际向被告提供,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8日,被告向原告提交《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申请办理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同日,原告接受被告的申请,向被告签发了《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为被告贺中玉,被保险人为农行安顺分行;贷款金额90000元;保险费信息为:保险费43146.36元,保险金额为99875.22元,赔偿等待期80天,绝对免赔率为0%,费率1.2%(月);保费缴纳方式每月按时缴纳,缴费日期为银行扣款之日,每月保险费1198.51元,保险期间为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特别约定详见特别约定清单。被告作为借款人,农行安顺分行作为贷款人,《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农行安顺分行贷款90000元用于日常生活消费;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12月3日,农行安顺分行向被告发放贷款90000元。此后,被告按约向农行安顺分行偿还部分借款本息,至2020年11月因被告逾期向农行安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21年4月9日,农行安顺分行向被告出具《代偿债务通知书》,载明涉案借款已于2021年1月22日已逾期达80天,现已由原告在2021年1月22日代为清偿,共偿还本息人民币68218.56元。其中剩余本金66815.37元,贷款利息1289.83元,逾期罚息113.36元。同日,农行安顺分行向原告出具《代偿债务确认书》,载明同意接受原告支付68128.56元赔款,以解决上述保单项下的全部索赔。同时查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个月保费共计11985.1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原告予以承保并出具保单,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代偿款68218.56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农行安顺分行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后,原告已依据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农行安顺分行赔付了贷款本息共计人民币68218.5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之规定,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保险理赔款68218.56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保险费31161.26元的诉讼请求,根据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间为从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止。农行安顺分行于2019年12月3日向被告发放贷款,而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对被告欠农行安顺分行的所有本息进行了理赔,则保险期间应从2019年12月3日计至2021年1月22日(共416天),则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保险费为:1198.51元/月÷30天*416天≈16619.34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1985.1元,被告尚欠原告的保费为:16619.34元-11985.1元=4634.24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以99379.8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倍为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为被告代偿后必然存在损失,根据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本院酌情以未还代偿款和未付保费之和(即68218.56元+4634.24元=72852.8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对于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用15592.51元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并未明确约定律师费如何承担,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贺中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支付其代偿的贷款本息人民币68218.56元;二、被告贺中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支付尚欠的保险费人民币4634.24元;三、由被告贺中玉从2021年1月23日起以人民币72852.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违约金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12元,由原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负担人民币501元,由被告贺中玉负担人民币8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员 丁雅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玉莹书 记 员 何梦丹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