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少斌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浙0424刑初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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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24刑初239号案件名称
汤少斌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盐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汤少斌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浙0424刑初239号 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少斌,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海盐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因本案于2021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刑诉(2021)20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少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印珊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少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14日晚,被告人汤少斌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海盐县西塘桥街道西塘路滨海美食城路段时,遇执勤交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其为逃避处罚,驾车冲卡逃跑,逃至开发区政府路段时被交警抓获归案。经检验,被告人汤少斌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毫克/毫升。 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汤少斌拘役一个月零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汤少斌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少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汤少斌被查处时驾车冲卡逃跑,同时还有超速及闯红灯行为,应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汤少斌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少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周明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纪玉兰 书记员吴李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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