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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保国、吴永忠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1执恢10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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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021执恢10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金保国、吴永忠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金保国;吴永忠;周利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1执恢1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金保国,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歙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吴永忠,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歙县人,农民,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周利民,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歙县人,住安徽省歙县(老丝绸厂右边)。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保国与被执行人吴永忠、周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13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金保国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永忠、周利民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洪声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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