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保国、吴永忠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1执恢10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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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21执恢104号之二案件名称
金保国、吴永忠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金保国;吴永忠;周利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1执恢1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金保国,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歙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吴永忠,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歙县人,农民,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周利民,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歙县人,住安徽省歙县(老丝绸厂右边)。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保国与被执行人吴永忠、周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13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金保国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永忠、周利民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洪声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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