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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鸣、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52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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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执527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鸣、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张鸣;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5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鸣,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鹏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2号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外教楼2楼。法定代表人:胡正佑。申请执行人张鸣与被执行人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6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湖南正湘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执5270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人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彪审判员 陈文忠审判员 肖和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胜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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