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维奇、赵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02民初1295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02民初129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维奇、赵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维奇;赵岗;朱金鑫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02民初1295号之一原告:王维奇,男,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被告:赵岗,男,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被告:朱金鑫,男,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第一城E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奇与被告赵岗、朱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维奇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维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王维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维奇负担。审 判 长  刘彦超人民陪审员  杨 光人民陪审员  吴 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杨 蒙书 记 员  周明霞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