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奇、赵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02民初12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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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02民初1295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维奇、赵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维奇;赵岗;朱金鑫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02民初1295号之一原告:王维奇,男,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被告:赵岗,男,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被告:朱金鑫,男,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第一城E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奇与被告赵岗、朱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维奇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维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王维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维奇负担。审 判 长 刘彦超人民陪审员 杨 光人民陪审员 吴 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杨 蒙书 记 员 周明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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