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铸与白兰改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4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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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4435号案件名称
徐铸与白兰改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徐铸;白兰改案件缘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4435号 原告:徐铸,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白兰改,女,196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原告徐铸与被告白兰改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由原告徐铸负担。 审 判 长 邢海龙 人 民 陪 审 员 李桂芳 人 民 陪 审 员 程福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余俊庭-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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