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传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25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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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2559号之一案件名称
涂传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涂传伦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2559号之一被执行人:涂传伦,男,2000年9月23日出生,穿青人,现住贵州省织金县。涂传伦罚金一案,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4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涂传伦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缴纳罚金3000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15日移送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涂传伦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涂传伦尚在服刑期间,故未履行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涂传伦的银行存款、证券、税务、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涂传伦名下银行账户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限额冻结3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涂传伦无证券、税务、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等信息。3、本院到织金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涂传伦名下位于织金县有房屋登记信息,经本院到织金县人民政府惠民街道办事处调查,查到该房屋属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故未能处置。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涂传伦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执行,尚有罚金300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涂传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涂传伦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3000元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献明审判员 段家勇审判员 罗天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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