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轩、张力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827民再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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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827民再18号案件名称
李玉轩、张力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鱼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李玉轩;张力文;林雨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827民再18号原审原告李玉轩,男,汉族,1986年3月25日出生,住鱼台县。原审被告张力文,男,汉族,1988年12月23日出生,住鱼台县。原审被告林雨,男,汉族,1990年5月16日出生,住鱼台县。(未到庭)原审原告李玉轩与原审被告张力文、林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鲁0827民初3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鲁0827民监10号民事裁定书,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徐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艳霞、张大双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李玉轩、原审被告张力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林雨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张驰在原审中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力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3年7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林雨负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7日,被告张力文因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2分,被告林雨提供了担保。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本院原审认为,2013年7月7日被告张力文因家庭所需,向原告借款20000元,且约定了利息,并书有借条,事实清楚,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林雨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力文、林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力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李玉轩借款20000元及利息(按双方约定月息2分计算,自2013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林雨对本判决第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力文、林雨负担。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原审原告张驰在再审中的诉请同原审,无变更、补充内容。庭审中,认可该笔债务已与被告张力文达成协议,由张力文支付本息35000元。双方无纠葛。原审被告张力文对欠款及利息不持异议,认可双方已达成支付本息35000元,别无纠葛的协议。原审被告林雨在再审中未到庭,也未提交证据。本院再审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7月7日,张力文由林雨担保向李玉轩借款20000元,并写有借条,李玉轩在借条上写有利息2分。后张力文几次偿还利息1000多元。李玉轩多次找张力文、林雨索要借款未果,于2019年10月14日起诉至法院。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依法缺席判决。现双方认可本案所涉债务达成协议,并已支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2019)鲁0827民初3039号民事判决书;二、终结原审原告李玉轩与原审被告张力文、林雨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原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审被告张力文、林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波人民陪审员 刘艳霞人民陪审员 张大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苗琦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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