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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保县叶永超瓷砖销售部、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24执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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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24执256号
  • 案件名称

    德保县叶永超瓷砖销售部、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德保县叶永超瓷砖销售部;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24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德保县叶永超瓷砖销售部,住所地广西德保县联兴建材市场3栋20-21号铺面。法定代表人:叶永超。被执行人: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吉祥3路3号荔苑阁1#楼二楼。法定代表人:梁高任。本院在执行德保县叶永超瓷砖销售部与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024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德保县叶永超瓷砖销售部案款202334.50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18元,申请执行费2970元的金钱义务,但被执行人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德保县叶永超瓷砖销售部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207605.72元,其中3820.52元案款分配到(2021)桂1024执254号案件。至此,申请人所申请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保县人民法院(2020)桂1024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闭晟毓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黄郅翔书 记 员 韦淑盈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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