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沈阳新一城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民初2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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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民初2223号案件名称
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沈阳新一城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沈阳新一城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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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民初2223号 原告: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清水商业中心6号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77301019J。 法定代表人:李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岳,员工。 被告:沈阳新一城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662542861K。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执行董事。 原告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新一城商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7.50元。 审判长章保军 审判员谢银芝 人民陪审员王建英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韩景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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