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中置业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段招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3民初1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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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民初1922号案件名称
陕西国中置业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段招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陕西国中置业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段招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3民初1922号申请人:段招霞,女,汉族,生于1968年3月14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世明,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国中置业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街道胜利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061942683M。法定代表人庞娴,董事长。申请人段招霞与被申请人陕西国中置业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国中置业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价值80万元财产。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叶欣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琪敏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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