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宇、梁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13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执1306号案件名称
梁振宇、梁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涟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梁振宇;梁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2执1306号申请执行人:梁振宇,女,汉族,1992年1月15日出生,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梁毅,男,汉族,1978年9月27日出生,居民,住涟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振宇与被执行人梁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振宇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撤销执行申请书。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382执13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曹正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05执6708号 下一篇 陕西国中置业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段招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3民初19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