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某某、寇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197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979号
  • 案件名称

    刘某某、寇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某某;寇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02执1979号刘某某、寇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55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8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5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督促其履行相关义务。现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义务,故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97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7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