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加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4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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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4711号案件名称
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加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加兴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4711号原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天路28号金瑞麓谷科技产业园A4栋1201号。法定代表人:刘鲲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加兴,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原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加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14日,原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灵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曾 怡代理书记员 熊博闻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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