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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万、贺剩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保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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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保367号
  • 案件名称

    易万、贺剩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易万;贺剩;何小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保367号申请人:易万,男。被申请人:贺剩,男。被申请人:何小丽,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易万与被申请人贺剩、何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易万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13万元或等值于13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易万已经购买了保险金额人民币13万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申请人易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贺剩、何小丽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吴燕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刘仁东代理书记员  李舒怡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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