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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贝雷钢桥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津03民辖终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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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3民辖终375号
  • 案件名称

    江苏贝雷钢桥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江苏贝雷钢桥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民辖终3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贝雷钢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丁卯经五路南2号。法定代表人:左葆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生,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法定代表人:张爱民,总经理。上诉人江苏贝雷钢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2028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贝雷钢桥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案件由一审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住所地、经营场所的变更,由原注册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变更为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该地址为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案件裁定移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错误,应予纠正。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法院裁定结果,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江苏贝雷钢桥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中约定管辖为,工程承包人即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该合同中载明的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为“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该地址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现住所地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一审法院作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妥,本院依法对一审法院裁定结果予以纠正。江苏贝雷钢桥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20288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晓萱审 判 员 武耀明审 判 员 解 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玉珺书 记 员 林紫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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